防爆墻設置要求
1.防爆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防火門、窗。由于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火災危險系數高,其設置的防火墻上嚴禁開口。
2.建筑內的防火墻不宜設置在轉角處,確需設置時,內轉角兩側墻上的門、窗、洞口之間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4.0m;釆取設置乙級防火窗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3.防爆墻嚴禁有可燃氣體和甲、乙、丙類液體的管道穿過且防火墻內不應設置排氣道。由于可燃氣體和可燃液體管道穿越防爆墻,很容易將火災從防爆墻的一側引到另外一側。排氣管道內的氣體一般為燃燒的余氣,溫度較高,將排氣管道設置在防火墻內不僅對防火墻本身的穩定性有影響,而且排氣時長時間聚集的熱量有可能引燃防火墻兩側的可燃物。
4.建筑外墻為難燃性或可燃性墻體時,防爆墻應凸出墻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墻兩側的外墻應為寬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墻體,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外墻的耐火等級。
建筑外墻為不燃性墻體時,防爆墻可不凸出墻的外表面,緊靠防火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0m;釆取設置乙級等防止火災水平蔓延的措施時,該距離不限。
5.當高層廠房(倉庫)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等級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頂承重結構和屋面板的耐火等級低于0.50h時,防火墻應高出屋面0.5m以上,防火墻應截斷屋頂承重結構。其目的就是為阻止火勢通過屋面蔓延。
6.防爆墻橫截面中 心線水平距離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為可燃性墻體時,應采取防止火勢蔓延的措施。屋頂是通常是不開口的,一旦開口則有可能成為火災蔓延的通道,要盡可能加大該距離,或設置不可開啟窗扇的乙級防火窗或火災時可自動關閉的等防火蔓延措施。